今天是:
搜索:
 
 
  详细内容    
当前位置:首页>> 人大概况 >> 工作职责 
人大常委会机关规章——保密制度

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不准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不准以普通信件、电话、明码电报等方式传递秘密事项。不准在家属、子女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秘密事项。

二、做好秘密文电、资料的管理工作。秘密文电、资料由办公室负责签收、拆封、登记、处理;按规定范围传阅,不得随意扩大;外出开会、办公不得携带秘密文件,确属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指定专人管理并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外出开会带回的秘密文件,要及时交文管人员登记、管理;不准私自复印、抄录和保存秘密文电、资料;不准将秘密文电、资料带出办公室。严格按规定清缴文件。

三、制发各类文件、资料等要按《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标明密级;凡经批准摘录、复制的原始秘密文件,必须保持原定密级,不得擅自改变。

四、加强对机要部位的管理,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机要部位。

五、在涉外和接待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涉外接待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六、发现失泄密现象,要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要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莱芜区人大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