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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机关规章——办公用品采购、维修及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1、本规定所指办公用品为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电器及日常办公用品。

2、实行办公用品统一采购、统一维修、统一登记管理,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3、严格执行办公用品采购、维修审批程序,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二、办公室用品采购、维修

1、办公室在采购办公用品时,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莱城区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并根据有关规定与区财政局搞好衔接,及时完备采购手续。

2、办公室根据需要,对日常使用的办公用品和维修服务,要按照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供应效率高、质量优和服务态度好的要求,甄别选定多家商家,必要时可签订供货和维修协议。每次采购和维修办公用品时,要及时调查市场行情,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与商家确定价格,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采购和维修成本。对商家不配合办公室工作、办公用品和维修价格与市场行情差距较大的,应及时予以更换。

3、采购、维修费用实行月清月结。每月3日前结清上月费用,逾期不予结算。对没有《签批单》的,或采购、维修实际情况与《签批单》不符的,办公室一律不予结算。

四、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管理

1、日常办公用品管理。办公室建立《区人大办公室日常办公用品管理台帐》,由专人负责管理,各委室领取办公用品时,需经办人签字。

2、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区人大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对新购、报废、调配的固定资产要对《台账》及时进行更新,并由相关委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3、区人大办公室在账的固定资产,如有遗失、私自处理的,应照价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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