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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提请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暂行办法

20031229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任免程序,增强人大任命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在任命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特制定办法如下。

一、考试对象

1、须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

2、须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3、须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4、须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两院”被任命干部要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在取得法官、检察官资格后方提请任命,并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二、考试内容

《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部门、行业专业法律、法规等。

三、考试时间

人大和“一府两院”向区人大常委会递交提请任命干部报告后,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任命干部前10天内进行。

四、考试方法

1、考试题委托有关单位拟定并负责阅卷,区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监督进行。考试题和答卷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备案。

2、拟题、考试、阅卷、判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严肃纪律,不准徇私舞弊。

3、考试成绩实行100分制,60分为及格。成绩及格者方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成绩不及格者暂缓提请任命,在下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前10天内再次进行考试,成绩及格后方可提请任命。两次考试不及格者不予提请任命。

4、考试采取闭卷和开卷相结合的方法,考试地点、时间安排、具体要求及监考组织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具体负责,分管领导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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