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9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任免程序,增强人大任命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在任命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特制定办法如下。 一、考试对象 1、须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 2、须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3、须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4、须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两院”被任命干部要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在取得法官、检察官资格后方提请任命,并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二、考试内容 《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部门、行业专业法律、法规等。 三、考试时间 人大和“一府两院”向区人大常委会递交提请任命干部报告后,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任命干部前10天内进行。 四、考试方法 1、考试题委托有关单位拟定并负责阅卷,区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监督进行。考试题和答卷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备案。 2、拟题、考试、阅卷、判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严肃纪律,不准徇私舞弊。 3、考试成绩实行100分制,60分为及格。成绩及格者方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成绩不及格者暂缓提请任命,在下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前10天内再次进行考试,成绩及格后方可提请任命。两次考试不及格者不予提请任命。 4、考试采取闭卷和开卷相结合的方法,考试地点、时间安排、具体要求及监考组织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具体负责,分管领导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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