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9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程序,推进人事任免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全面了解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职能力,提高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公仆意识,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莱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全区民主法治化进程为目标,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任免权,通过听取被任命人员的供职报告,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度,强化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促进全区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供职报告人员的范围 1、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2、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三、供职报告的内容 1、担任原任职务期间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应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找出不足,真实反映本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组织领导水平。 2、对拟任职工作的认识和打算,主要是对拟任职务单位整体情况的认识,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通过任命后如何履行职责等。 3、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接受人大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态度。 四、几点要求 1、供职报告必须由本人撰写,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2、供职报告的时间一般在 15分钟以内。 3、不作供职报告的,区人大常委会不予审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作供职报告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作书面报告。 4、供职报告材料要于会后一式三份交区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备案。 五、供职报告的程序 1、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由提请单位或有关部门通知被任命人员做好供职报告的准备。 2、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日程安排,由区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通知被任命干部到会作供职报告。 3、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请任命文件宣读完毕后,安排被任命的人员作供职报告。依照人事任免程序,供职报告列入分组审议的内容。 4、供职报告单位顺序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同一机关的以提请任命文件中人员排列为序。 六、供职报告的组织实施 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具体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