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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机关人员任前供职报告的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29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程序,推进人事任免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全面了解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职能力,提高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公仆意识,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莱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全区民主法治化进程为目标,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任免权,通过听取被任命人员的供职报告,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度,强化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促进全区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供职报告人员的范围

1、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2、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三、供职报告的内容

1、担任原任职务期间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应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找出不足,真实反映本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组织领导水平。

2、对拟任职工作的认识和打算,主要是对拟任职务单位整体情况的认识,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通过任命后如何履行职责等。

3、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接受人大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态度。

四、几点要求

1、供职报告必须由本人撰写,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2、供职报告的时间一般在 15分钟以内。

3、不作供职报告的,区人大常委会不予审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作供职报告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作书面报告。

4、供职报告材料要于会后一式三份交区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备案。

五、供职报告的程序

1、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由提请单位或有关部门通知被任命人员做好供职报告的准备。

2、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日程安排,由区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通知被任命干部到会作供职报告。

3、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请任命文件宣读完毕后,安排被任命的人员作供职报告。依照人事任免程序,供职报告列入分组审议的内容。

4、供职报告单位顺序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同一机关的以提请任命文件中人员排列为序。

六、供职报告的组织实施

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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