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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2003年12月29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三章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四章  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五章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六章  任免办理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通过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的人选。

第四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五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六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第八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或罢免个别代表。

 

第三章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九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区长中决定代理区长的人选。

第十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一条  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主任、局长的任免。

第十二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区长、副区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三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区人民政府主任、局长的职务。

 

第四章  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十四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

第十五条  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

第十六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区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七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请,决定撤销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由区人民法院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第五章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十九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人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报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第二十一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由区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六章  任免办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凡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提请机关应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前十天提出任免案。任职的要报送考察材料,免职的要说明理由,然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任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提请撤销职务的参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

第二十五条  提请的任免案、撤销职务案、辞职请求,根据法律知识考试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对被提请任免的人员需要进一步考察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提请任免说明,组织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提请任命人员的考察情况,听取审议意见。对审议时提出的问题,提请机关应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需采用其他方式表决时,须经主任会议决定。各项表决,均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事项的审议即行终止。

在审议中提出重要意见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暂不表决。

第二十八条  凡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撤销职务的人员,均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并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外公告。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请求辞职人员的辞职请求后,以正式文件通知请求辞职的本人及其工作单位。

需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备案的,由提请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主任、局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颁发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署名的任命书。

第三十条  凡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须在依法任命之后,始得正式到职。在法定任期内,一般应不作调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个别变动时,须在依法免职后,再行离职。

第三十一条  凡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在任职期间亡故的,由提请机关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机关撤销、合并或变更名称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其原任职务由提请机关注销,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凡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工作调动或离休、退休,须按本办法办理免职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合并或变更名称后的新机构,需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到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为止。换届时,区人民政府主任、局长须重新任命,未被重新任命的人员,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提请机关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职务没有变动的,不再办理任命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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