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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若干意见

20073月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0711日起实施。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和坚持党的领导、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和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为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监督法,增强我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监督的方式方法

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主要是四个方面,即: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根据我区人大常委会的实际,在贯彻监督法工作中,要坚持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确保各项监督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关于监督法规定的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三个方面的监督职责,可根据不同情况,专门研究处理。

二、监督议题的确定及职能分工

监督法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议题要根据监督法规定的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为此,人大各委室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来自各个途径的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确保各项议题符合法律规定和我区工作的实际。

1、区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委室汇总整理。

2、区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会议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事代表工作室汇总整理后交办;闭会期间代表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人事代表工作室与有关委室沟通后汇总整理。

3、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办公室汇总整理。

4、区人大各委室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委室汇总整理。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法工委负责汇总整理。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室根据媒体报道及其它舆论信息渠道反映情况分析归纳、汇总整理。

各委室要根据职责分工,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在每年12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议题建议既要有情况反映,又要有综合分析,还要阐述提出议题建议的理由。议题建议提出后,由办公室综合平衡,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计划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对于突发性、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一府两院”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经主任会议研究,可及时听取和审议。

三、审议意见的落实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建议、意见,由有关委室按照综合整理、突出重点的要求,对各项报告分别归纳整理《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

《审议意见》初稿经委室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审定和人大常委会分工副主任核阅后,以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印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选择热点、重点问题报区委及区委领导同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第一副主任、副主任。

《审议意见》及有关报告印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委室要加强调度,督促落实,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进展情况。对《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办公室要及时送达有关委室,同时呈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第一副主任、副主任,并书面印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关委室要对办理结果进行审议,对办理不认真的,可以提出要求其重新办理的建议,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重新办理。办理结果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审议意见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或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听取有关部门办理情况的报告。

四、加强监督工作的协调

为切实把监督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使各方面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委室要加强沟通,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方案初步拟订后,办公室要将年度计划发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并及时督促“一府两院”做好有关工作。

2、在准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时,有关委室要认真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确保反映的问题客观全面、符合实际,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3、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二十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应将报告送交常委会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应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执法检查结束后,有关委室要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4、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办公室要提前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联系,请他们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5、在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后,有关委室要加强有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办理情况,促进建议落实。

五、监督情况的公布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2、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通过印发《莱城区人大常委会公报》或新闻媒体等形式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形式由有关委室提出,办公室与新闻单位联系落实。

六、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工作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区人大工作的实际,在认真学习、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抓紧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工作。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做出调整和规范,实现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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